李女求償包括精神撫慰金30萬、危險加給、交通車牌照稅、保險費、車輛維修保養費用、油錢、高速公路過路費、加班費及誤餐費等,總計向台南市府及消防局求償146萬1000餘元。
消防局主張,消防局將李女調職是機關首長原有職權,且李女因閃避在火場進行搜救、打火任務,又與同事處不好,因此局長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,多年來李女已調過多個單位,李女沒有從事危險的救災勤務,自然無權請求危險加給。
法院認定,消防局雖有將李女調職的權限,但依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之規定,似無秘書室「隊員」職位,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「隊員」,雖有疑義,但是否違法?李女應依情形分別向被告消防局提起申訴、或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,或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,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至於可否救濟成功?則應依上開法律之規定。